【案情简述】
久祺公司主要从事自行车整车及其零部件和相关衍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HILAND及图”商标,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第12类近似商标“HUI LAND”、“Hiland”而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

我单位代理人经查询发现,本案引证商标1“Hiland” 仅剩余一项商品项目,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引证商标2“HUI LAND”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后续可能会予以无效宣告;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结构、视觉外观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建议客户积极复审,后续客户委托我单位提交了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复审成功,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2经生效无效宣告裁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并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分析】
本案中,因商标局对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用座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剩余商品项目上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复审成功。对于处于撤三、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引证商标,由于其后续可能会因撤三/无效宣告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复审时申请人可强调说明,并请求商标评审部门暂缓/中止审理复审案件,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以提高复审成功率。


供稿:知产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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