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案情简述】
H公司在第7类“电咖啡研磨机”、第21类“咖啡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SANTECO及图”商标,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赛迦蓝及图”、“世基SHI JI及图”等商标而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商标对比:

我方认为,本案申请商标均有其突出的显著识别部分“SANTECO”,且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及图形的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外观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故我方建议客户积极复审。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商标近似,是指两者商标在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近似,要遵循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隔离对比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文字部分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的文字部分便于呼叫,相较于图形而言,消费者的注意力仍更容易集中在文字上。本案中申请商标有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其他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在复审中强调显著识别部分的差异,以及整体视觉外观的不同,故而能够复审成功。
供稿:知产部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