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司在为多个客户提供商标异议监测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他人在非权利人注册类别/群组上抢注标识的情形。尽管客户未在相关类别/群组进行注册,但鉴于其核心引证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该抢注行为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此举不仅可能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并削弱其识别性,更系对客户在先累积之良好商誉的不当利用与攀附。据此,我司建议客户及时启动异议程序,以维护自身核心知识产权及品牌声誉,在异议申请中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作为法条依据,最终相关被异议商标被商标局依据第十三条第三款裁定不予注册。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企业核心资产,凝聚了良好的商誉,在公众中具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影响力,其保护需兼顾历史声誉积淀与动态市场环境,权利人应善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构筑品牌保护的“护城河”。驰名商标再次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的再次保护是指,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特殊保护。
01
案情简介
客户1: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由中国近代著名红顶商人胡雪岩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在杭州创立,享有“江南药王”盛誉,是中华老字号企业,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2年,“胡庆余堂”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胡庆余堂”被认定为浙江省首届知名商号;2006年,胡庆余堂中药文化入围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药号也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
2024年6月,在我司一次常规异议监测中,发现有第三方主体在客户未注册的第5类0508群组上提交的“吉庆余堂”商标已获初审公告,该商标与客户名下“胡庆余堂”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明显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于是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该情况,并建议客户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件做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胡庆余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吉庆余堂JIQINGYUT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客户2: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的大型黄酒酿造企业,地处鉴湖之源的绍兴湖塘为“中华老字号”和中国“传统纯手工工艺绍兴黄酒酿造示范基地”,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 年,“塔牌PAGODA BRAND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4年3月,在团队一次常规异议监测中,发现有第三方主体在客户“塔牌及图”商标未注册的第33类上提交的“塔标及图”商标已获初审公告,该商标与客户名下“塔牌PAGODA BRAND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明显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于是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该情况,并建议客户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2025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件做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绍兴酒”商品上的“塔牌PAGODA BRAND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塔标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客户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立于1994年9月,2010年4月在A股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为通信后备电源、动力电源、储能电源、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主导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及系统、铅蓄电池及系统、燃料电池及铅、锂资源再生产品,为行业领域的客户提供相应的电源及系统集成产品的应用与技术、运维服务。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外电池行业的领先者。2011年, “Narada南都”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11月,在团队一次常规异议监测中,发现有第三方主体在客户“Narada南都”商标未注册的第42类上提交的“南都”商标已获初审公告,该商标与客户名下“Narada南都”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明显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于是第一时间告知客户该情况,并建议客户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件做出裁定,认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蓄电池”商品上的“南都Narada”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南都”商标不予注册。
02
案例分析
上述三个案件的成功体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以商品类似为前提,当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足以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其声誉时,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予注册,这也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在跨类别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于驰名商标的再次认定需结合历史保护记录及持续使用证据,但个案审查原则仍是核心,驰名商标再次请求保护需要满足:
1.受保护商标需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证据,且驰名状态需延续至现申请保护时。
2.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对于曾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与请求认驰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3.双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
4.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减弱显著性的,贬损或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的。
03
案件拓展
关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01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1.1 个案认定原则
首先,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
1.2 被动保护原则
商标注册部门可以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裁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注册部门不予主动认定。
1.3 按需认定原则
当事人商标确需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商标注册部门可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须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1.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近三年存在股权冻结、欠税、刑事犯罪等情形的,不再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02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2.1行政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2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03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3.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3.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3.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对商标进行宣传,是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就越广泛。
3.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一个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的,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来考虑。
3.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如产品质量、销售量和区域等。
04
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4.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网络电商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
4.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包括传统经营方式和非传统经营方式);
4.3涉及该商标的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
4.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4.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4.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4.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4.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纳税等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广告投放情况的广告审计报告;
4.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例如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4.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4.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4.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4.13该商标获奖情况;
4.14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05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5.1跨类保护:对于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 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5.2限制企业名称登记: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5.3限制域名注册: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或停止使用该域名。
5.4特殊期限的排他权: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之限。
5.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驰名商标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对企业形象有较大提升,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6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5.7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销或保护申请。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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