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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抄袭商标“躺平”三年未使用被撤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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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大陆自然人吕某抄袭台湾L公司的“利茗”商标,在台湾第7类减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鑫利茗”、“XLM”商标。经查,该两商标注册已满三年,无任何使用信息,吕某名下公司也与该商标无关,我司遂提起撤三申请。因吕某未能提供使用证据,两商标最终被废止注册。
【案情简介】
台湾L公司专业从事高精密各式减速机的设计、研发、生产,至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历史悠久,为海内外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利茗”商标最早申请使用持续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行业内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是公司重要的品牌资产。
2019年6月,大陆自然人吕某抄袭台湾L公司“利茗”商标,在台湾地区注册了第7类“鑫利茗”、“XLM”商标,与台湾L公司“利茗”商标存在明显关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台湾L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L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委托我司处理有关商标维权事宜。我司于是对自然人吕某及“鑫利茗”、“XLM”商标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及分析。
由于“鑫利茗”、“XLM”商标于2019年注册,截至委托时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通过网络检索,未发现任何与“鑫利茗”、“XLM”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讯息。此外,调查还显示,吕某名下公司的名称字号并非“鑫利茗”或“XLM”,且在其公司登记地址也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综合以上信息,可以推断该两商标长时间未被使用。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我司经过研判后建议L公司在对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同时,一并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简称“撤三”)申请,双管齐下。若能通过撤三程序将其废止,则可以大大缩短维权周期,提高维权效率。
在撤三程序中,吕某未能提供任何关于“鑫利茗”、“XLM”商标的使用证据。最终,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裁定“鑫利茗”、“XLM”商标予以废止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鑫利茗”商标包含“利茗”文字,“XLM”为“鑫利茗”拼音首字母缩写,与台湾L公司的“利茗”商标存在显著关联,构成对“利茗”商标的抄袭。这种抄袭行为若不加以制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鑫利茗”、“XLM”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与L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市场混淆,分流L公司的潜在客户,损害其品牌声誉和经济利益。
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若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废止申请。本案“鑫利茗”、“XLM”商标于2019年注册,至提起撤三申请时已满三年,满足时间条件。同时,代理人经过充分调查,未发现该两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任何使用证据,吕某名下公司也与该商标无关,进一步印证了商标未被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针对该两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为企业应对商标抄袭且长期不使用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商标的监测,及时发现他人抄袭、抢注等侵权行为。其次,在面对注册商标满三年且疑似未使用的侵权商标时,撤三申请是一种可行的维权手段,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程序清除闲置的侵权商标。再者,代理人的专业调查和分析至关重要,其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策略,为企业维权成功奠定基础。同时,该案例也警示商标注册人应遵守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应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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