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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真假“伐木者”案
【裁判要旨】

故意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简介】

Z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国内最大的园林机械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2005年起至今连续保持中国内资企业汽油链锯出口第一位,旗下“伐木者WOOD M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2024年8月,我司监测发现,自然人Z某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伐木者WOOD MAN及图”商标。虽然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客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同,但该商标与客户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在文字构成、字形字体、图形设计等方面都完全相同,指定的颜色也正是客户在实际使用时的颜色配置,明显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司建议下,客户决定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利。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伐木者 WOOD MAN及图”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文字及整体外观高度相近,此种情形难为巧合,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一类别中不同群组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伐木者WOOD MAN及图”商标完全相同,这难谓巧合,明显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商标局在本案审理中引用《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异议人的恶意抄袭行为予以打击。


—【案件拓展】—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关注的不是具体争议行为表面形式上的合法合规,而是该种行为本质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引导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使用等行为,在商标法的具体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在案件审理中,通常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当案件情况无法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具体条款时,才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填补法律漏洞。

以下是部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1恶意摹仿他人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相似,且无合理解释的。

2、大量囤积商标:申请人注册了大量模仿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商标的。

3、拆解他人组合商标抢注:同行业经营者拆解他人已注册且较为知名的组合商标核心要素,分别在被模仿商标知名度覆盖范围内的商品项目上多次进行注册的。

4、攀附他人商誉:商标使用人通过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结合企业名称、字号等,误导消费者,攀附他人商誉的。

5、商标恶意维权:商标权人以不正当目的,利用商标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6滥用商标权:商标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采取过度、不合理的行为,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提起大量商标侵权诉讼,或者要求他人支付高额赔偿等。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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