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关注的不是具体争议行为表面形式上的合法合规,而是该种行为本质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引导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使用等行为,在商标法的具体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在案件审理中,通常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当案件情况无法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具体条款时,才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填补法律漏洞。
以下是部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1、恶意摹仿他人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相似,且无合理解释的。
2、大量囤积商标:申请人注册了大量模仿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的商标的。
3、拆解他人组合商标抢注:同行业经营者拆解他人已注册且较为知名的组合商标核心要素,分别在被模仿商标知名度覆盖范围内的商品项目上多次进行注册的。
4、攀附他人商誉:商标使用人通过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结合企业名称、字号等,误导消费者,攀附他人商誉的。
5、商标恶意维权:商标权人以不正当目的,利用商标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6、滥用商标权:商标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采取过度、不合理的行为,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提起大量商标侵权诉讼,或者要求他人支付高额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