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项实用新型无效宣告。委托人委托我司,针对申请号为202323118480.5,名称为:“一种长度可伸缩的填充绵”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共10个权利要求。
我司经过检索分析后,以欧洲专利文献EP2016868A1(证据1)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 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0 相对于证据1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的规定。
涉案文件附图:
证据1文件附图
【审理结果】
经审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采纳我方主张,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的规定,最终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长度可伸缩的填充绵,其特征在于:填充绵呈方片状或长条状;填充绵上设置有若干通缝组,各通缝组沿填充绵长边方向间隔排列;相邻通缝组之间和通缝组与填充绵短边之间均形成有格条部;所述通缝组包括有一个通缝横排或两个通缝横排;每个通缝横排均包括呈线性间隔分布的若干第一通缝(3)和呈线性间隔分布的若干第二通缝(4),第一通缝(3)和第二通缝(4)的分布线的两个端点分别位于填充绵的两个长边上;同一通缝横排的全部第一通缝(3)和全部第二通缝(4)均贯穿填充绵顶面和底面,且互不相交;所述第一通缝(3)和第二通缝(4)均呈U 字形、C 字形、八字形或V 字形,且第一通缝(3)和第二通缝(4)两者的开口方向相反;所述第一通缝(3)开口的两个口沿分别伸至同一通缝横排的相邻两个第二通缝(4)的开口内侧,第二通缝(4)开口的两个口沿也分别伸至同一通缝横排的相邻两个第一通缝(3)的开口内侧;当通缝组具有两个通缝横排,且一个通缝横排的第二通缝(4)与另一个通缝横排的第一通缝(3)相交时,两个通缝横排相交的部分的形状在拉伸前呈H 形或X 形。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共包含两个技术方案,分别为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a与技术方案b与证据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为:填充棉和通缝的形状设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缝的形状、通缝组中通缝横排的数量和排列方式;而这部分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可常规选择的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
从属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均已被证据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拓展】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因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在设计技术方案时应注重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区别,避免仅通过形状、排列等非实质性改动寻求保护。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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