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T公司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其名下“SANTECO及图”商标已在21类“杯”等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后“SANTECO及图”商标在18类上进行了注册申请,初审引证了多个在先商标而被驳回,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引证商标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在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简介】
SANTECO是一个由欧、美、亚跨国团队合作的全新品牌,创立于2013年,T公司最早于2013年在11、21类别上申请了“SANTECO及图”商标。本案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多个商标而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商标对比:

我司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显著突出识别的文字部分“SANTECO”,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在商标整体构图设计、外观视觉效果、空间印象、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也都存在显著区别。消费者能够轻易地从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和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别辨认,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查询发现,本案引证商标1三年内未有商标使用记录,若对该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程序,后续存在商标因撤三而无效的可能性,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后续客户委托我司提交了复审申请,经复审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商标近似的判定,核心在于审查商标之间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要素上是否具有相似性,以及这种相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具体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比对原则,综合考虑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以及图形的构图、色彩等要素,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和可区分性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应特别关注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主体部分。一般而言,文字部分在识别中起到主导作用,需重点审查其字形结构、发音及含义是否相近。同时,还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水平为基准,模拟其在市场环境中可能产生的整体印象。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SANTECO”发音明确、易于呼叫,相比图形部分更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和记忆。该商标具有自身显著的识别特征,与引证商标在主体文字和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团队于复审阶段成功突出了该显著性差异,并充分论证了整体视觉区别,从而避免了混淆可能性,这是本案得以复审成功的关键所在。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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