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昆山J制冷设备公司认为我司客户杭州F公司发布的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申请。F公司委托我司应对处理。同时,我司发起对J公司名下6件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先公开。
【决定理由】
我司发现J公司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专利产品图片,发布时间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已涉及专利在先公开。
专利局认为判断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要看发布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如果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推广产品,并且具有明示或默示地希望圈内好友多转发的意愿,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则可以认为该产品从发布之日就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
关于微信公众号文章,其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信息发布由管理员负责,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若无证据证明文章发布后确已被修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与发布时间直接关联。并且,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后,可以搜索并浏览文章内容,其内容可为不特定人群所获知。
因此,涉案专利已在先公开,不满足专利的新颖性要求。
【案例分析】
申请专利前应注意信息的保护,在朋友圈、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也可能造成提前公开。本案对方公司的产品信息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的形式对外公布,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从而导致专利在先公开,丧失了专利新颖性。而我司正是抓住这一漏洞,一次性无效了对方6件涉案专利。在此提醒各位专利申请切记先申请后公开,不要太心急,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