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异议人T公司对被异议人W公司在第29类申请注册并初步审定的“天外天”商标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认为W公司“天外天”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我们结合被异议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情况,以及该商标名称的历史来源和全国范围内其他公司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主要答辩理由如下:
1、被异议人是在食品行业享有盛名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曾获诸多荣誉和奖项,在食品行业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被异议商标是W公司原有产品经营范围内的延续。
2、被异议商标“天外天”取自汉语成语“天外有天”,意思是比喻知识、本领是没有止境的,同时,“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也是大众耳熟能详的一句谚语。“天外天”不是异议人独创的词汇,熟知“天外有天”成语的公众均可知道其含义。
3、针对异议人的主张,我们也搜索了大量资料,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及其商号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影响。
4、根据在先商标注册审查实践,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有诸多在不同类别上注册成功的“天外天”商标,说明“天外天”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存在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并不会因为引证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或者不予注册。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天外天”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商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第29类上在先使用或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异议申请,在收到他人的商标异议申请时,我们应如何妥善处理,使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首先应该及时保存《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及邮寄信封,并注意答辩期限。可以寻求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了解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分析答辩风险。
同时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在先使用证据、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等。
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将准予注册;反之,将不予注册。如不服裁定,可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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