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J公司名下品牌“杰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监测,我司发现G公司在第7类“机器用齿轮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杰牌齿”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4月被核准注册。经初步分析,“杰牌齿”完整包含J公司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杰牌商标,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第7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遂J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杰牌齿”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认读文字“杰牌”、引证商标五“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风机、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1至5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杰及图”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是对违反规定的已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对于企业而言,在投入精力和资源打造知名品牌后,极易被他人攀附该知名商标,并通过模仿、复制等方式抢注,这一行为不仅有损注册商标持有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企业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非常重要,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采取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法律所赋予的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附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