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东方素养”是Y企业运营了10余年的健康饮料品牌,持续多年获得“全国保健食品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等荣誉、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的高度认可,已形成良好影响力。
2024年1月,我们在对“东方素养”品牌进行异议监测的过程中发现,他人在饮料上申请注册的“东方寿养”商标通过了初审。我们认为如果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于是Y企业委托我们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近日,这一商标异议案审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东方寿养”不予注册。异议成功。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东方寿养”与Y企业在先注册的“东方素养”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相近,都是4个汉字构成的臆造词,仅第3个汉字“寿”和“素”不同,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双方企业属于同行。一旦"东方寿养"商标进入市场,可能会对Y企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方素养"品牌造成混淆,进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独特形象和品牌价值。异议,是从源头来拦截其进入市场的方式,甚至拦截后续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再次注册。而异议的前提是实时监测。如果说,企业运营一个品牌需要坚持长期主义,那么异议监测也需要坚持。建议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品牌进行持续异议监测。
附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