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异议人是一家提供智能数据管理和私域应用服务的高科技企业,“etsme”是其研发的分布式个人私有云计算平台,荣获2021年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创新组铜奖及2022年IF设计大奖、红点奖等奖项,在相关的科技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3年07月11日义乌市某公司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的“ETOME”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etsme”极其近似,若两者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产生混淆或误认。遂在公告期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图样比对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最终裁定:争议商标“ETOME”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制度,是异议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此企业在商标维护中要注重商标监测,以便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及时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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