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J公司名下品牌“杰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监测,我司发现A公司在第7类“机器用齿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加杰”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8月被核准注册。经初步分析,“加杰”与J公司的“杰牌”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第7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遂J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加杰”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杰及图”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是对违反规定的已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企业自身品牌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在投入精力和资源打造知名品牌后,极易被他人攀附该知名商标,并通过模仿、复制等方式抢注。实践中,企业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非常重要,如果市场上存在与本企业商标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通过对他人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可以消除这种潜在的威胁,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维护企业品牌的独特性和辨识度。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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