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则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维权案例:
一、案例简述
——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与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
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4年6月3日,珠海拱北海关查获夹藏在被告申报出口货物中标有“LV”或“LOUISVUITTON”商标的女装手袋1085个,原告于2004年6月11日向拱北海关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申请扣留该批查获物品。2004年7月22日,拱北海关对被告作出没收该批查获物品的行政处罚,7月28日,拱北海关向原告发出拱关知[2004]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处理结果通知书》,通知原告已经作出没收被告上述侵权货物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的侵犯,遂提起本案诉讼,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商标注册证、在海关核准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情况的通知》、侵权产品照片、《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处理结果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被告当庭答辩称自己只是代理进出口的公司而不是被扣押女装手袋的生产人或销售人,其代理的“LV”或“LOUISVUITTON”商标的女装手袋是具有合法来源的,并且是由于仓库装货时工人装错了才将该批女装手袋出口的,被告认为代理出口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是第241081号“LV”注册商标及第241019号“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第18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商品包括皮或人造革制成的手提袋(包)、(肩)挎包、背包等。原告对上述二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已向原告分别签发了备案号为T98?D00899及T98?D00901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而被告所提功德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涉案货物是由被告合法取得,被告称自己是代理出口的理由缺乏合法来源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定原告胜诉。
二、案例点评:
1、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道路上不仅要做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关注进出口环节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要全方位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可能全面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巩固产品要得到中国海关的保护;
2、企业在进出口环节要想取得海关给予的主动保护,就必须在中国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权,也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并且向海关递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以取得海关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3、无论产品是否出口,都有将产品的知识产权做好海关备案的必要性,以排除其他企业可能盗用知识产权将相关货物出口国外的可能。
4、企业再出口或者代理前可以先行查询一下即将出口的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在海关做过备案,以避免产生冲突,导致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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