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T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酒类企业,“丽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监测,我司发现L公司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昕丽春”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1月被核准注册。经初步分析,“昕丽春”与T公司的“丽春”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第33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遂T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就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战略规划,提高商标知名度,以促进自身企业发展。同时也要做好商标监测,对攀附自身知名商标的蹭名牌抢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采取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法律所赋予的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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