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异议人是一家主营卫浴、家居产品生产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创立于2009年09月27日,由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和专业技术工程师组成的高素质团队组成,通过自主研发,拥有多项卫浴电商产品的国内外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异议人大多数产品已通过CE和ROHS标准认证,配备现代化的工作室,占地超过15,000平方米,是杭州钱江海关萧然办事处“9710”首单通关的外贸企业。
2023年07月02日,自然人许某在第19类上申请注册了“RON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瓷砖、制家用器具用木材、人造石”等,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ROYO”极其近似;且经调查,该自然人同样从事卫浴产品销售,与异议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可见,被异议商标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若两者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产生混淆或误认,遂在公告期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图样对比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故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RONO”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被异议商标“RONO”由四个英文字母构成,呈一行排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ROYO”仅一个字母之差,在词语结构、呼叫识读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新含义。而异议人的“ROYO”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起来,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
这种“使用与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申请,即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在先良好商誉。这种行为不仅易造成对在先商标权人的权益损害,也容易导致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扰乱。因此,对于这种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权利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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