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作为“杭州六小龙”企业之一,云深处科技是一家专注于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第9类“实验室机器人”等类别上已成功注册“云深处” “DEEP ROBOTICS”等商标。本案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deep”等商标而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商标比对

我司认为,本案引证商标1-3已被商标局驳回全部商品的注册申请,相关商品项目处于待删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后续很有可能因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向商标局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认后再对本案复审进行审理。
同时,申请商标均有其突出的显著识别部分中文“云深处科技”,而其他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英文,而且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在文字的识读、含义、整体结构、视觉外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故团队建议客户积极复审,在复审时强调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差异,以及整体视觉外观的不同。后续客户委托我司提交了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主要基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要素的相似性识别,其核心在于是否可能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关联性误认。从整体比对原则上看,要综合考量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以及图形的构图、色彩搭配等要素,对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着重比对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主体部分,通常情况下文字要素承担主要识别功能,需重点核查其字形结构、发音特征及语义指向的相似度。此外还需模拟普通消费者在不同时间、场景下的记忆认知状态进行判断,着重考察商标给人留下的整体印象。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该部分相较于英文而言便于呼叫识别,消费者的注意力更容易集中在中文上。本案中申请商标有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其他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在复审中强调显著识别部分的差异,以及整体视觉外观的不同,故而能够复审成功。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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