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申请人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已有60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工业车辆生产制造行业的知名巨头、中国叉车行业的排头兵企业。“杭叉”既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也是公司的企业字号,关联性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等诸多荣誉和奖项。
2021年10月20日江苏某公司在第7类、第12类商品上均申请注册了“苏杭电叉 SUHANG LIFT及图”商标,该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杭叉”商标,若核准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产生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曾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但并未成功;于是在该商标注册公告后继续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4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7类、第12类“苏杭电叉 SUHANG LIF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裁定。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拓展】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但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商标,依职权或依申请宣告其注册无效的制度。
商标无效宣告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因违反绝对无效事由而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等。
二是因违反相对无效事由而无效,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抢注商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等。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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