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标读音不同,但文字结构、字形相近,使商标的整休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申请人是国内涂料行业的标杆企业,是浙江省金牌老字号企业,申请人使用在油漆涂料产品上的“大桥”商标历史悠久,早在2012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商标及字号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2年10月20日,湖州某公司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太桥”商标。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大桥”相比,仅“太”字与“大”字仅一点之差,字形字体极为相似,相关公众稍不注意就容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是申请人的“大桥”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于是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裁判理由】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字形、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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