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国内一家集研发、制造拖拉机、各类农机具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农机企业。2023年6月,申请人在塔吉克斯坦申请注册第7类“DFAM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2024年9月,该申请商标被引证在先“FAM”商标驳回。
经综合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较为近似,直接提交复审的成功率较低;考虑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企业经营范围上并无重合,建议先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取得联系,拿到对方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以此提高商标复审的成功率。
之后,经过与在先商标注册人的沟通谈判,对方最终同意并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
塔吉克斯坦商标局认可了共存同意书,最终审理裁定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拓展】
“共存同意书”是由商标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之共存的声明文件。在得到在先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后,在后商标申请人将之递交给商标主管局,若商标主管局认可共存同意书,则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可以共存。
在国外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共存同意书”是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利较为常用的手段,例如本案的塔吉克斯坦、欧盟、英国、法国等国家/地区。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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