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组合商标整体构成、呼叫、含义或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4年4月在第3、5、10、32类上申请注册的“蜜思琳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代理人经分析评估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的中文文字部分完全不同,在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整体结构、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于是决定进行驳回复审。
商标比较:

【裁判理由】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裁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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