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大量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未能证明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或商标的合理出处,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已有60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工业车辆生产制造行业的知名巨头、中国叉车行业的排头兵企业。“杭叉”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等诸多荣誉和奖项。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第4类“润滑油”等叉车配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杭配”商标,该商标被其使用在对外销售的润滑油产品包装上,产品包装和外包装的整体外观及设计风格均与申请人正品润滑油产品高度近似,并标注有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及“杭州叉车服务用油”、“正品配件”字样。并且,经调查发现,除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多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可见,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恶意攀附申请人“杭叉”商标市场声誉,误导一般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遂决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以维护自身权利。
【裁判理由】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合力工备”、“雷沃重机”、“江淮动力”、“三一高科”、“欧派动力”、“路桥重工、“乐工”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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