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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后期维权

一、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在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主动监管。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依照规定回复海关。如决定请求扣留相关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对侵权嫌疑货物提供相应的担保。海关在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相应担保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回复海关
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以上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依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在这一环节,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权利人可以对相关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拍照取证,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此外海关特别就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担保做了特殊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有关以上提到的总担保金额规定如下:
(1)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2)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三)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依照以上规定提供担保,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内容未依照规定回复海关,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三、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调查过程中海关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一)不能认定的情形
海关如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对是否侵犯专利权的货物不能认定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
对以上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应当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二)调查终止的情形
对认定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调查终止;
对认定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予以放行,调查终止;
对海关未作出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予以放行,调查终止;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调查终止。
海关经调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调查终止。  

四、认定侵权的货物处理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以上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应当事先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销毁可由海关自行销毁、或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协助进行销毁、或可委托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销毁并由海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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