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曾获“中国机械工业名牌产品” “中国齿轮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等多项荣誉,名下的“杰牌”为驰名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2024年1月,经监测发现B公司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链”等重点商品上申请注册“杰申传动 JIE SHEN CHUAN DONG及图”商标,与我方在先注册的“杰牌传动JIE ASIADRIVE”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客户委托我司在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杰申传动 JIE SHEN CHUAN DONG及图”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杰牌传动JIE ASIADRIVE”核定使用的“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 (非陆地车辆用 )、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链、机械绕轴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在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通过赋予企业在商标注册阶段的主动防御权利,有效遏制商标抢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应将异议程序纳入品牌管理顶层设计,通过提前布局、精准打击、系统防御,实现知识产权的战略增值。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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