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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外观专利驳回复审成功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10日客户委托我司代理一款新设计的椅子外观设计申请。202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经我司代理人分析认为本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在椅腿、椅背和椅座的结构和形状上均存在区别,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两者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遂建议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 

【审理过程】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专利申请申请日之前已有他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实质相同的在先申请(申请日为2020年11月24日,申请号为EM008280952),并在2020年11月26日予以公告。二者椅背、椅座及椅腿形状、连接方式、位置等均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者椅背、椅座高度以及椅腿上部结构略有差异。该类产品整体设计空间很大,相较于特征显著的整体相同之处而言,上述区别仅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本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和现有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中我司将本申请外观与在先设计进行了比对分析,指出二者设计存在显著差异,区别点主要在于:

  • 椅腿设计:本专利为直线型椅腿,对比设计为后部弯折椅腿;

  • 支撑结构:本专利扶手底部及坐垫底部增设横档,对比设计无此特征;

  • 椅背线条:本专利椅背弧度、延伸角度与对比设计不同;

  • 椅座形状:本专利椅座为方形,对比设计椅座边缘呈弧形。

上述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易于察觉的视觉区别,不构成“实质相同”,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在椅腿形状、支撑设计、弯折设计以及椅背线条、椅座的形状上均存在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也不属于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实质相同的其他情形,因此,本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驳回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应予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

决定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案件拓展】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因此在决定复审之前一定要先分析专利驳回原因、分析复审授权的成功率。此时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更为高效。

在复审中,设计差异的举证要点一定要罗列清楚,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出发,明确具体设计特征的差异化细节,并论证其对消费者认知的影响。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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