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古医”商标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自1985年就已创设和使用在核定产品上,异议人自改制前就以杭州胡庆余堂制药厂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古医”食药产品,一直持续使用到今日,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异议人发现被异议人在第30类“人参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圣古医”商标,该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古医”商标,且“圣”含义为“最崇高的、称学识或技能有极高成就的”,被异议商标将“圣”字加在“古医”前面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的识读重点仍在于“古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古医”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极易误导一般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属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申请人遂决定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权利。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医”,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决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应予以驳回”。可见,完整包含在先商标不一定会构成商标近似,还需要同时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情况综合判断。
而我国目前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并不会主动了解在先商标知名度,这就会导致前述规定在审查环节容易落空,从而会对“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因此,企业一定要注重商标监测,充分运用商标异议制度,在抢注商标注册阶段主动防御,遏制商标抢注,维护自身商标权利。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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