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
(一)可通过备案系统自行修改,无须提交纸面申请书的变更内容:
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等通讯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备案信息;
(二)不能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应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纸面申请书的变更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4)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以上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1)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2)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上述情形应当予以注销的备案,海关总署可以主动予以注销,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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