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雪见”商标是T公司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经过初步市场调查,我司发现K公司名下持有的“雪见春”商标在三年内都未有使用痕迹,故T公司委托我司以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虽初裁决定维持商标注册,但经复审质证,K公司提交的8组证据均被认定无效,且其“疫情停工”抗辩未举证而不予采纳,最终成功撤销。
【案情简介】
T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酒类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名下已有“塔牌雪见”商标核准注册并广泛使用,后又提起了“雪见”商标的注册申请,K公司名下的“雪见春”商标为“雪见”商标注册的核心引证障碍,同时我们发现“雪见春”商标在三年内都未有使用痕迹。
为扫清权利障碍,客户委托我司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为由,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申请,在初审中国知局认可了K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
由于在初审程序中我们不能对其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故提起了撤三复审。在撤三复审程序中,我司质证认为K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皆为形式证据,并没有其他补充证据加以佐证,并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疫情停工”的抗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我司认为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有效使用的当然理由。上述质证意见经复审程序终获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雪见春”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于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K公司提交的证据局限于许可协议、宣传册等形式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此为本案破局的关键。商标使用需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公开性、真实性、商业性,本案证据既未形成完整使用链条,亦未证明在核定商品上的持续使用。
【案件拓展】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未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情形都不能视为商标使用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商标使用档案体系,避免“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可被任何人提起撤三,若未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相关商标将被撤销。故企业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时,需确保证据标明时间、展示商标、关联核定商品,并形成可验证的流通痕迹。
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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