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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迈”VS“乐迈云上”,商标异议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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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C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地板制造商和进出口供应商,“LAMETT乐迈”商标为其独创并最早在国内注册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保护已建立的商誉和品牌价值,C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19类“木材、木地板条”等商品上的“乐迈云上”商标提出了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的“乐迈”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决定不予注册。
【案情简介】
C公司的“LAMETT乐迈”是一个世界领先的地板品牌,在国际上已拥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其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的第19类 “乐迈”系列商标自2009年申请注册以来,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4年10月,经监测发现W公司在第19类“木材、木地板条”等重点商品上申请“乐迈云上”商标,与C公司在先注册的“乐迈”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C公司委托我司在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 商标异议制度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品牌保护利器,能帮助企业从源头上防止市场混淆,杜绝他人使用近似商标稀释自身品牌的独特性,从而保护已建立的商誉和品牌价值。更重要的是,该制度是企业对抗不公平竞争的核心法律工具,能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和“搭便车”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全方位守护其核心知识产权资产。
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商标监测机制,密切关注,一旦发现与自身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须在3个月异议期内快速反应。同时应收集保留商标知名度及使用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品牌权益,规避市场混淆风险。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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