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庆余堂”是由清朝红顶商人胡雪岩于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创设于杭州市大井巷,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胡庆余堂”不仅是中国驰名商标,也是中华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胡庆余堂中药文化”更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品牌价值。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胡庆余堂公司”)作为“胡庆余堂”的商标所有人,多年来联合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共同维护“胡庆余堂”这一百年品牌,并统一协调、管理品牌规范运营及行使相关权利和荣誉。原告是“胡庆余堂”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胡庆余堂”在中药产品、医药零售等多个领域的商标权利。
2022 年 1 月 5 日,胡庆余堂 (广州)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胡庆余堂广州公司”)成立,该公司由樟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生物质能技术服务、食品经营、健康咨询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保健食品销售等,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叠。该公司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其将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极易使消费者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胡庆余堂广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杭州胡庆余堂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参与二审诉讼。
【律师策略】
作为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司钱航律师和单维维律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制定了清晰且有力的律师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举证证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在先权利及高知名度
钱航律师团队首先收集并整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在 “胡庆余堂” 字号及相关商标上享有在先权利,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体包括比如:多项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尤其是第 336810 号 “胡庆余堂” 驰名商标的相关认定文件;国家商务部授予 “胡庆余堂” 中华老字号的证明;国务院及国家文化部授予 “胡庆余堂中药文化”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胡庆余堂” 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证明;以及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 “胡庆余堂官方旗舰店”、开设名医馆、中医门诊部、药店等的相关截屏打印件和照片,证明其在实际经营中广泛使用 “胡庆余堂” 字号及商标,且在市场上具有广泛影响力。此外,还提交了国家商标局对多个与 “胡庆余堂” 近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进一步佐证 “胡庆余堂”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
(二)详细比对经营范围,精准指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及混淆可能性
承办律师详细对比了杭州胡庆余堂公司与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指出两者在组织药材、食品经营、健康咨询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品进出口等多个领域存在高度重叠,属于同一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同时,结合 “胡庆余堂” 字号及商标的高知名度,论证胡庆余堂广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胡庆余堂” 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如关联企业、授权合作等,从而产生混淆,并进一步损害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三)有力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在二审阶段,针对胡庆余堂广州公司提出的 “注册登记地不同、经营范围有差异、全国存在多家带‘胡庆余堂’字号的公司且注册时间早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及 “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营业收入,未损害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利益,一审赔偿无依据” 等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对此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首先,对于地域和经营范围问题,企业名称的地域性登记不能成为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字号的借口,且双方核心经营范围高度重叠,已构成直接竞争,不能以部分差异否定竞争关系。
其次,对于全国存在其他带 “胡庆余堂” 字号公司的问题,律师澄清其中部分公司是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部分存在的纠纷也正在处理中,且其他公司的存在不能成为胡庆余堂广州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理由。
再次,对于未开展经营活动及赔偿问题,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并不以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获得营业收入为唯一要件,胡庆余堂广州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字号的行为本身已对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商誉和市场潜在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虽然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未提交全部维权费用支出凭证,但结合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赔偿 3 万元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四)主张振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承办律师指出樟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未能举证证明胡庆余堂广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交了该公司与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有力支持了该主张。
【案件结果】
(一)一审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胡庆余堂” 文字标识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 “胡庆余堂” 的文字标识;
2. 胡庆余堂广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30000 元;
3. 樟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驳回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结果
胡庆余堂广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在此次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完全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胡庆余堂广州公司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樟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一)保护知名企业字号及商标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胡庆余堂” 作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认可度。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 “搭便车”“傍名牌”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护了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及商标权,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了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为其他知名企业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二)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的注意义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应注意企业在选择和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和字号负有注意和避让义务,不能仅以企业名称登记的地域性为由,忽视他人的在先权利和市场知名度。这一认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名称权冲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
“胡庆余堂” 不仅是知名企业字号和商标,其对应的中药文化更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传统技艺。本案的胜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中华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护,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推动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判决樟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效防止了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回顾思考】
从本案来看,杭州胡庆余堂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此次维权中取得胜利,与其长期以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并维护商标权、积极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密不可分。这启示广大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历史底蕴和品牌基础的企业,要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字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更大损害。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我所钱航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胜诉提供了重要保障。钱航律师团队不仅充分收集和整理了证据,精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要点和争议焦点,还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诉讼主张,清晰地阐述了己方的观点和理由,最终促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尽管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胡庆余堂广州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企业名称登记阶段,由于登记机关的地域性管辖和审核标准的差异,仍出现了与知名企业字号高度相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制,加强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审核,建立健全知名企业字号和商标的数据库,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对可能构成混淆和不正当竞争的申请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同时,还应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和有力举措,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和翻新,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司法机关需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和证据规则,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应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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