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是国内一家集研发、制造拖拉机、各类农机具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农机企业,产品在海内外市场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DFAM及图”商标为申请人企业核心商标,其中“DF”为申请人企业字号首字母,“AM”为“Agricultural Machinery(农机)”缩写,该商标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2023年6月,出于业务拓展需要,申请人通过马德里指定多个国家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DFAM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
此前,申请商标指定塔吉克斯坦的注册申请被引证FAM公司(比利时)在先注册商标驳回,申请商标在获得FAM公司(比利时)出具的商标同意书后成功注册。
2025年2月,申请商标指定乌兹别克斯坦的注册申请同样被引证在先注册“FAM”商标驳回。本次驳回除引证FAM公司(比利时)注册的“FAM”商标外,还引证了另一家FAM公司(德国)在先注册的“FAM”商标。
【案件经过】
由于申请商标“DFAM及图”与两个引证商标“FAM”在文字构成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直接向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局提交复审申请的成功率比较低。鉴于乌兹别克斯坦接受商标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 LOC),且本案申请人为农机企业,与两引证商标注册人在企业经营范围和产品受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针对本案的应对,团队建议先与两个引证商标注册人取得联系,争取获取对方出具的商标同意书,以此提高商标复审的成功率。
我司在与两个在先商标注册人取得联系后,经过多次沟通谈判,两个在先商标注册人最终均表示愿意为我们提供商标同意书,且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不做限制。
【案件结果】
最终,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申请商标复审阶段认可了两份商标同意书,基于此,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拓展】
● 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本案同此前塔吉克斯坦案件一样,基于注册国对于商标同意书的认可,通过获得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争取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
在国外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同意书”获得商标共存许可,是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利较为常用的手段,对于实施“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的国家/地区均可适用,如此前案件的塔吉克斯坦、本案的乌兹别克斯坦,以及欧盟、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家/地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地区对商标同意书的采纳态度也不全然相同,有无条件接受商标同意书的国家/地区,如欧盟、英国等;也有有条件接受的国家/地区,如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在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不接受商标同意书等,需要根据注册国家的具体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基本流程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Uzpatent)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即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国际商标。
递交注册申请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受理后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通过则予以核准保护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一般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没有正式的商标异议程序,但在实质审查期间,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对公告的申请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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