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案系对“憨憨的河马”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M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憨果河马”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主要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三十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简介】
“憨果河马”品牌是M公司2020年创建的一个重要啤酒品牌,经过在天津、浙江、海南、黑龙江等全国多地经销商、阪急等大型商超、餐饮门店等使用,在低度酒行业取得良好影响力。该品牌图标是一个憨厚的独创性高的河马形象“ ”,呼应“憨果河马”品牌。
而,同行Z公司在第32类啤酒和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憨憨的河马”与M公司在先注册的“憨果河马”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024年12月,M公司委托我们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

【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争议商标“憨憨的河马”与引证商标“憨果河马”是否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表达等方面相近。而且,Z公司与M公司为同行,在先参加同一行业展会,这都导致Z公司在先极易知晓与接触到M公司“憨果河马”品牌。可见,Z公司的该注册行为存在复制摹仿恶意,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M公司“憨果河马”品牌权益。
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我们再次建议权利人应及时采取异议、无效、诉讼等相关措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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