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案中,S企业对他人申请注册的“水上貂枭龙”商标提出了异议。S企业主张,在渔具上享有“水上貂”商标以及“水上貂长枪”、“水上貂金箍棒”等系列品牌的在先权益。主要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水上貂枭龙”与其水上貂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一贯具有商标抢注恶意,因此请求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2026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水上貂枭龙”与S企业“水上貂”系列商标确实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三十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S企业的“水上貂”渔具品牌,自创立至今已有15年历史,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S企业长期聚焦技术创新,每年持续推出多款新钓竿。截至2025年,已上市的钓竿涵盖台钓竿、中长竿、传统竿、溪流竿、前打竿、矶竿、路亚竿等品类,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创立了“水上貂长枪”等至少15个水上貂系列品牌。
2025年3月,我们监测到他人在渔具上申请注册的“水上貂枭龙”商标通过了初审。“水上貂枭龙”商标如果与S企业品牌共存,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于是,S企业委托我们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水上貂枭龙”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水上貂”商标,双方在整体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且与异议人已注册的“水上貂长枪”等系列商标的文字构成及表达方式相近。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摹仿恶意。此外,被异议人还抢注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渔具品牌相同的商标,此类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善用法律武器遏制恶意抢注!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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