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异议人已在电池领域经历三十多年专业化发展,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与市场积淀,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电池行业的领先者,旗下“Narada南都”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Narada”商标曾被浙江省商务厅评为浙江出口名牌,已成为享誉全球的知名品牌,在国内外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5年4月,经监测发现,被异议人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CAPNarada商标,该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NARADA”商标,且前缀“CAP”是锂电池的一种,指容量被限制的锂电池,直接指明了产品的型号,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前缀“CAP”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的识读重点仍在于“Narada”一词。因此,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被异议人主要从事电池制造等业务,与异议人在经营的电池产品上完全相同,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建立起关联性认知,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系来源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混淆误认。
异议人于是决定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CAPNARA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最终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本案体现了商标近似判断中的“主要部分对比”原则。“尽管CAPNARADA”比“NARADA”多出前缀“CAP”,但“CAP”作为锂电池领域的通用术语或描述性词汇,显著性较弱。因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仍落在“NARADA”上,二者在字母组合、读音上高度重合,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的含义。
此外,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应予以驳回”。本案中,异议人“Narada”商标的高知名度强化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同时,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业竞争者,却申请高度近似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往往将此作为主观恶意的佐证,进一步支持不予注册的决定。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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