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案异议人已在电池领域经历三十多年专业化发展,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与市场积淀,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电池行业的领先者,旗下“Narada南都”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Narada”商标曾被浙江省商务厅评为浙江出口名牌,已成为享誉全球的知名品牌,在国内外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5年8月,经监测发现,异议人“Narada”商标在越南被他人抢注,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为“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等。该商标文字构成及设计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Narada”完全相同,仅变换了文字颜色;且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及商品也是异议人核心商品,具有明显的抄袭、抢注的主观恶意。
异议人于是搜集整理了异议人“Narada”在先在中国、越南、美国、欧盟、俄罗斯、泰国、印尼等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使用证据、荣誉证明等证据材料,向越南商标局提起对该商标的异议申请。

【案件结果】
基于我司律师团队提出的异议理由,越南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就上述商标申请作出不予注册保护的决定。
【案件拓展】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任何人如果认为该商标被注册会损害其利益,均可向越南知识产权提出异议。异议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论据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5年修正案及第100号令,异议期已变为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旧法为5个月),自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常见的异议理由有:
1、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3、与他人在越南合法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4、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名称和形象或者作品图样相同或近似;
5、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产生误认;
6、与他人在商标申请之前提交的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同或仅存在微小差异;
7、与在越南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植物品种的商品上;
8、申请人注册商标系出于恶意抢注目的。
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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