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商业市场中,“借知名品牌的东风” 始终是部分商家的捷径思路 —— 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前后加几个字,试图模糊边界、蹭取流量。这类操作真的能成功落地吗?
今天分享的这则 “青春宝” 商标异议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深耕医药行业五十余年、核心品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第 30 类 “里肯青春宝” 商标提出异议,最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被异议商标判定不予注册。这起案件不仅是高知名度商标维权的典型样本,更清晰划定了商标近似的判断红线,值得所有品牌关注。
【案情简介】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深耕医药领域五十余载,已具备庞大的产业规模与深厚的市场影响力,稳居行业引领者地位。其核心品牌“青春宝”曾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该商标,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广泛的影响力。
被异议人在第30 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里肯青春宝”商标,与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青春宝”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青春宝”商标构成近似,且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决定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里肯青春宝”与“青春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审查商标近似的重点在于“隔离观察、整体比对、主要部分对比”。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里肯青春宝”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青春宝”,且被异议商标虽然增加了“里肯”二字,但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青春宝”的新含义。在相同或类似的茶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两者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
虽然决定书未明确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但引证商标“青春宝”的在先知名度在本案中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5.1.16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指南5.1.16,对于知名度高或显著性强的商标,审查标准会更为严格。由于“青春宝”在先有极高的市场认知度,其商标显著性极强,导致被异议商标“里肯青春宝”难以通过增加前缀的方式来有效区分。
【总结】
回看本案,“里肯青春宝” 之所以被判定近似、不予注册,核心在于其完整包含了高显著性、高知名度的 “青春宝” 商标,新增的 “里肯” 前缀并未形成独立可区分的全新含义,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这也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对商家而言,商标注册应秉持诚信原则,刻意摹仿、搭便车的行为终会面临注册失败乃至侵权追责的法律风险;对品牌方而言,提前做好商标全类别布局、重视品牌价值维护,在遭遇抢注与摹仿时及时通过异议、无效等法律途径维权,才是守住品牌无形资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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