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把知名商标改一个字母就拿来注册,真能蒙混过关吗?
在商标圈,这种 “微调字母、蹭知名度” 的操作一直屡见不鲜,不少人抱着 “差一个字母不算近似” 的侥幸心理打擦边球。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份异议裁定,给这类行为敲了警钟:仅将 “WOOD MAN” 改动一个字母的 “WUDMAN” 商标,因与在先 “伐木者 WOOD MAN 及图” 商标构成近似,被正式裁定不予注册。
这场一个字母之差的商标博弈,到底藏着怎样的判定逻辑?我们一起来拆解。
【案情简介】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国内最大的园林机械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持有各类专利等知识产权60多项。2005年起至今连续保持中国内资企业汽油链锯出口第一位,在行业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旗下“伐木者WOOD MAN及图”商标最早于2009年申请注册,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5年7月,钱航律师团队监测发现,河南某公司在第7类“锯木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WUD MAN”商标。该商标虽然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商标整体构成存在差异,但其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商标英文部分“WOOD MAN”文字构成较为近似,且读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并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产品、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一类别同一群组中的相同和类似商品,具有明显抄袭、模仿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
在团队建议下,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利。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WUD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原木传送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伐木者WOOD M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包含的外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故决定:“WUDMAN”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是“组合商标与单一要素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确权案件,其核心逻辑在于“显著识别部分的独立比对”。
对于组合商标,审查员在比对时不仅会进行整体比对,还会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进行单独比对。在先商标“伐木者WOOD MAN及图”中,英文“WOOD MAN”并非通用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当被异议商标“WUDMAN”仅由英文构成时,审查员则会将“WUDMAN”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WOOD MAN”进行直接比对。此时,引证商标中的中文和图形要素虽然增加了整体的区别度,但无法掩盖核心英文部分高度近似的事实。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5.1.16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总结】
一个字母的细微改动,终究逃不过商标法的审查。
本案不仅是单个品牌的维权胜利,更给所有市场主体提了醒:商标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品牌方既要做好自身商标的多维度布局,重视组合商标中各核心要素的独立价值;也要建立常态化的商标监测机制,面对攀附商誉、摹仿抢注的行为,及时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途径主动出击,才能筑牢品牌权益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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