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中国企业加速拓展海外市场,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已成为产品出海的前置环节。在外观设计领域,欧盟实行注册制且不进行实质审查,部分缺乏新颖性的设计仍可能获得注册,进而成为阻碍他人产品进入市场的权利障碍。当企业发现目标市场存在此类在先设计时,除被动谈判或许可外,还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主动清除障碍。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客户计划向欧盟市场推出一款蘑菇灯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客户出于合规经营考量,委托我所进行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
经检索,一件欧盟外观专利与客户产品外观构成近似,可能对客户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构成障碍——若贸然出口,货物可能在海关被扣押,甚至面临诉讼及赔偿责任。
经进一步检索,我们发现该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基础并不稳定:在其申请日之前,国内和巴西的公开渠道已存在相同或近似的蘑菇灯设计。这意味着,该争议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时已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新颖性”,本不应获得注册保护。锁定核心证据后,团队迅速制定“主动无效”的应对策略,正式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为客户扫清出海障碍。
专利对比:

【案件结果】
欧盟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支持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5(1)(b)条并结合第4(1)条和第5(1)(b)条提出的无效理由,申请予以支持。争议设计被依法宣告无效,客户产品得以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案件拓展】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有效注册的法定前提。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5条规定,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未有任何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为公众所知,才具备新颖性。
“为公众所知”,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公开销售、在社交媒体或设计网站公开发布、在展会中公开展出、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等。一旦上述公开行为发生在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该设计即丧失新颖性,即便已获注册,仍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此外,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对宽限期有严格规定。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条,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自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但本案中,在先公开系他人所为,不适用宽限期规定。
欧盟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程序是挑战已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稳定性的主要法律途径。实践中,企业若在出口前通过专业检索发现障碍设计,应尽快评估其权利稳定性;若发现存在在先公开等事实,可主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相较于被动等待对方起诉后再行应对,主动提起无效宣告成本更低、时间更可控,且能在产品上市前彻底清除权利障碍,避免后续更大的商业风险。
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狙击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妥协——支付高额许可费,或直接放弃目标市场。但从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来看,这未必是唯一的出路。
【结语】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权利申请时间的先后,而取决于权利基础的牢固程度。经过专业的检索和分析,我们会发现,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在先权利”基础并不稳固——它们可能因缺乏新颖性、不符合授权条件,而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当然,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及时的法律行动之上。这次我们帮助客户清除的,是一盏蘑菇灯背后的权利障碍,但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用专业和法律规则,为客户争取本该属于他们的商业空间。
如果您也正在面临出海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困扰,欢迎与我们交流。或许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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