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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知名商标“青春宝”香港维权成功——击退“美妍青春宝”恶意抢注,成功宣告商标无效

【引言】

拥有40年余年品牌历史的知名商标“青春宝”,在香港遭遇他人抢注近似商标“美妍青春宝”、“美妍青春寶”。我们协助客户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历经约两年,最终成功说服香港商标注册处认定对方构成恶意抄袭,宣告争议商标全部无效。

【案情简介】“青春宝”是青春宝集团的知名商号及核心商标。早在1985年,青春宝集团便在国内第5类药品上申请注册“青春宝”商标,并于1986年被核准注册;1994年,青春宝集团又在香港第5类上申请“青春宝”商标,后亦被核准注册。经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青春宝”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青春宝集团形成唯一对应联系。2000年,使用在药品上的“青春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4年,我们监测到香港有他人在第5类(药品、保健品等)和第3类(化妆品、洗手液等)上注册“美妍青春宝”、“美妍青春寶”商标,两件商标完整包含“青春宝”核心文字,且指定商品涵盖药品、保健品,与青春宝集团的主营业务高度重叠。

商标对比:

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可能损害青春宝集团的商誉。我们将该情况反馈给客户并建议尽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青春宝集团经慎重考虑,委托我们启动了香港无效宣告程序。

【香港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香港无效宣告程序较为复杂,类似于内地的诉讼案件,具体流程如下:

1.证据收集与理由书提交


我们全面梳理了“青春宝”商标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等,审阅并草拟无效宣告理由书及证据材料,正式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

2.证据宣誓及法定声明


所有证据需进行公证宣誓,经办人需亲自到香港知识产权署当场办理。

3.聆讯程序

证据提交完毕后,案件进入聆讯阶段(相当于庭审),双方需到香港知识产权署出席聆讯,进行口头陈词。本案由于对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陈述,被视为不反对该无效申请,我方后续按要求以书面证词代替口头聆讯。

4.等待裁定

整个流程走完大约需要2年时间。

【案件结果】

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现已审理完毕,裁定结果如下:无效宣告成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经审理认为,“美妍青春宝”、“美妍青春寶”完整包含了青春宝集团的“青春宝”商标,且权利人同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一样有意经营药品、保健品业务,其应当知晓青春宝集团在中国内地使用多年、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声誉的“青春宝”商标,其行为是对“青春宝”商标的恶意抄袭,其目的是企图不公平地利用青春宝集团就“青春宝”商标所建立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以谋取自身利益,其注册申请行为视为不真诚。据此,“美妍青春宝”、“美妍青春寶”商标注册被宣布为无效。

【案例分析】

01.法律依据:“不真诚”恶意抢注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香港《商标条例》第53(3)及11(5)(b)条。其中,第53(3)条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均可以该商标是在违反第11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为理由而宣布为无效”。第11(5)(b)条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然而,条例并未对“不真诚”一词作出明确定义。这是一个相对抽象和主观概念,因此,在先权利人在证明抢注者恶意时需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

02.成功关键:多维度证据构建恶意链条


(一)驰名商标的强力背书。

“青春宝”商标早在2000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力及广泛知名度,为证明对方“应当知晓”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商标的高度近似性。

“美妍青春宝”、“美妍青春寶”完整包含了“青春宝”核心文字,添加的“美妍”二字也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二者,商标已构成高度近似。在香港商标无效宣告实践中,商标的相同或高度近似是认定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商品和行业的高度重叠。双方均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均有意经营药品、保健品业务。争议商标指定的“保健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青春宝集团的主营业务直接重叠,进一步印证了对方知晓“青春宝”品牌的事实。

(四)对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面对“不真诚”的严重指控,商标注册人未能提出合理的反陈述或解释其商标的设计来源。注册人的消极应对态度,有助于推定其系恶意注册。

03.香港无效宣告是一场“证据之战”


本案充分说明,在香港进行商标无效宣告,本质上是一场证据之战。品牌方需要做到:

系统化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记录、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

重视驰名商标/高知名度商标的认定,这是证明对方“应当知晓”的最有力证据;

提前布局国际商标注册,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持续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侵权商标。

“青春宝”香港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成功,不仅维护了青春宝集团在香港市场的商标权益,也为中国内地品牌在香港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

香港作为国际化的商标注册中心,商标抢注现象并不少见。但香港《商标条例》为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只要能充分证明对方的“不真诚”恶意,就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撤销不当注册的商标。

对于拥有高知名度商标的企业而言,主动监测、及时行动、充分举证,是打赢香港商标维权之战的关键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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