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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宁波市江东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印发《宁波市江东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东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宁波市江东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着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强我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一条  在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奖、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中获得一定奖级的专利,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的项目,市级要求配套的,上述资金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设计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领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登录宁波市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http://ps.nbipo.gov.cn)注册申请并填写完整信息;
(二)收到确认通知后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证书或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3、宁波市江东区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代理费凭证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无需提交此项)。
(三)经审核后专利资助经费将分批自动汇入申请人所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每年6月、12月)资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二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是指经定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   资助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江东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知识产权的产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6项以上或发明2项以上;
2、企业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定;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含8件)。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知识产权产品上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销售额50%以上。
第九条   资助额度
(一)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知识产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各级认定条件的企业,配套资助差额补足。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东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之一:
1、企业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企业商标: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证明材料;
3、企业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六)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八)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请,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知识产权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企业商标荣誉被撤销的、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开始不享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政策资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转化资助是指我区内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转化活动,根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的对象为列入我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且分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内,单项发明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成为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标准发布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国际标准)或1000万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在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为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第十六条   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经核准后按三年内销售总额的2%、1%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资助。
(二)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在享受区其它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已获得一定级别商标的基础上新获得更高级别商标名称的,差额补足。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江东区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请表》,并视项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书、权利说明书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发布文本、商标或名牌产品证书;
5、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6、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7、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章   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融资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以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获得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后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企业,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及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以上。
    第二十一条   资助额度
    知识产权融资利息补助自贷款之日起享受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已获得区其他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江东区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手续;
    3、借款合同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研发人员情况及研发费用台帐;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9、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是指对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资助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
    (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新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
    (三)主要从事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额度按市:区1:0.5规定资助。
    (二)对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江东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项目申请表;
    2、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相应资助的经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算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
    5、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报表和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至宁波市科技信息网江东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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