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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意见。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九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市属企业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宁波日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2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2个月内,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其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对侵犯知名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速查处。
第十九条 判定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知名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宁波市知名商标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视为宁波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 推荐评审宁波市知名商标不得收取评审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
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修订)
为保证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
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注册人,应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在申请时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后已连续使用2年以上,有《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名称、《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等证明文件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必须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五)商标已使用一年以上、受让期满一年后由法定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人由于企业改制更名,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二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二年内,经国家、行业或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检验中均合格,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而引起的外商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服务)无较大的质量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市或两个以上的外地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
(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申请商标的出口额占企业出口总额的50%以上,该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税金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额:大宗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市级以上)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在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在500万元以上;商标所指服务的年经营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七、商标管理
(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等材料。
八、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四)质量检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五)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八)申请人有影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十)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九、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可持《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市场信誉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5)商标注册、管理、使用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情况、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核对章)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商标监督管理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两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监部门的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报告(加盖核对章)。
6.前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印章的年度财务报表。
7.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材料。
8.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分局。市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二)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填写《宁波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工作程序(一)和本条规定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受理
(一)各县(市)、区工商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以局行文推荐上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各一份上报市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分局上报的推荐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材料,整理书面意见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四)依照《办法》认定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附则
一、本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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