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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市外经贸局联系人:胡宏伟,电话:87178050;市财政局联系人:章志成,电话:87188033。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大力推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 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系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市外经贸局提出的支持项目,会同市外经贸局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以上项目企业实际费用支出须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指在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性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补助内容为展位费。补贴标准根据境外参展相关文件执行。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指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开展的认证项目。
1.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ISO22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5.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SA8000/BSCI社会责任认证;
7.ISO14064—1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8.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9.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广的其它认证。
企业通过以上初次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费不超过30 %的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给予每项认证费不超过50 %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
(三)各类出口产品认证指为扩大产品出口,通过专业机构出具认证证书,表明该产品达到特定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确认。
补助内容为企业产品通过UL、CE和GS认证的认证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总额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同一产品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每家企业奖励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
(四)境外专利申请指将国内所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境外专利申请费,不包括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他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的50%予以补助。
(五)境外商标注册指为了保护本企业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商标管理当局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商标注册费,不包括注册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它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
(六)境外投(议)标指为获得国外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对外工程承包、国外大宗商品采购等项目订单而参与投(议)标活动。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补助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标书购置费是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所支出的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指为了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境外成熟技术和已有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拓行为。
补助内容为技术和品牌进口(或收购)费用,以合同价格为准,不包括前期调研、咨询等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上述各补助项目,我市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并享受,但对每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境外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1-9月份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网络申报后,向所在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补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保存之后打印);
2.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3.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企业做好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市场开拓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复审和稽核。
第十八条  各相关企业应当据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一、境外参展
1.外方组展机构出具的邀请函、护照签证页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免签证国家和地区可不提供参展人员邀请函)、机票复印件;
2.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收费通知单)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确认书(上面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汇凭证;
3.展会期间工作及布展效果照片;
4.参展企业出具承诺函,境外展会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5.对自办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由我市展会组织单位提供境外参展企业目录,对其他类展会由企业提供境外展会网站网址及相关内容。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
2.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3.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4.认证证书复印件;
5.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产品认证项目
1.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
2.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3.认证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境外专利申请
1.同一专利的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4.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5.国外专利证书或境外专利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
6.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7.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境外商标注册
1.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文件复印件;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同一产品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报告)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3.境外商标管理当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国际局)注册文件复印件;
4.境外注册商标图样;
5.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1.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及标书主要内容摘要;
2.项目简况及企业内部可行性报告;
3.申请企业境外投(议)标资质证明复印件;
4.项目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和/或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5.项目报告(不少于3000字);
6.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7.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8.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9.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1.境外收购技术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代理进口的还应提供技术使用方与代理单位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外汇汇出核准文件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6)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7)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2.境外收购品牌
(1)与境外品牌所有人签订的品牌收购合同复印件;
(2)境外品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境外品牌商标标识复印件;
(4)外汇汇出核准文件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注明品牌收购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6)费用支付相关合同或协议,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7)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证明材料。
主题词:外贸  资金  办法  通知
宁波市外经贸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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