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近出台,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已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汉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丽律师认为,《规则》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中央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明确适用企业范围
适用《规则》的企业仅限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相比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范围小了许多,边界也明确了许多。
与《规则》配套的财文资〔2013〕5号文指出: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应当进场交易。这也就把中央文化企业的子企业,排除在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财政部官网上亦明确列出了“中央文化企业”,数量不多,但其中包括成功引进《猫》及《妈妈咪呀》的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等重量级文化企业,不容小觑。
明确交易操作平台
《规则》出台之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是所有国有产权交易指定的试点三个平台。此次《规则》明确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应当进入指定的文交所交易。财文资〔2013〕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指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为操作平台。
沈丽律师指出:中央文化企业拥有大量的文化作品与成果,其国有产权主要体现为著作权,把无形资产著作权交易从大量实物资产交易中剥离出来,放在该两家文交所平台上操作,是对资产交易市场的细分,有助于买家与卖家的对接,也有助于确立该两家文交所在中国版权交易领域的地位。
适应无形资产交易需要
沈丽律师介绍: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交易,很多是通过代理机构牵线搭桥完成的,《规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规则》规定: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受让方自主选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该条规定为诸多活跃在著作权交易领域、有志于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代理机构,提供了广阔的业务操作空间。
来源:上海商报
发布:杭州行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