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2013年科技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2013年科技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本辖区单位认真学习,做好指导工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办(政研室)、市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宁波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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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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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3年科技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科技政策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费补助
(一)标准
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2-20万元的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核实的申报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二)条件
1.必须是所得税实行核实征收的企业。
2.单独建立技术研发费投入明细账,每个项目研发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建账方法详见余科〔2007〕37号文件)。
3.当年研发项目于10月31日前在余姚科技信息网“企业研发项目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三)程序
1.企业于次年6月30前提交研发费补助申请表、研发费决算表、研发费明细账等材料。
2.市科技局、财政局通过核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财务报表等资料确定补助金额。
二、科技合作补助
(一)标准
1.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根据技术合同和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给予补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2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技术对接和技术转让支出:①组织企业赴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②邀请对口高校院所来姚发布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对接;③鼓励高校院所、民营资本组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给予经费补助;④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乡镇(街道)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接洽谈活动,按不高于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的,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按实际支付额(下同)的1.5%补助;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助;超过200万元的,按0.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技术受让方必须为市内企业)。一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程序
1.企业申请技术合作费用补助时需提交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技术进口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和专利受理通知或专利证书一式一份,补助申请常年受理,经费集中下达。
2.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乡镇(街道)组织的科技合作活动,事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在申请经费补助时需提交活动总结材料和活动费用实际支出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申请截止日11 月15日。
3.对与我市政府部门签订引进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补助,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4.转移(经纪)机构应提供三方技术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奖励
(一)标准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2.专利大户奖励:当年专利授权总数达40件,奖励8万元(专利权人必须为单位法人),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对获得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涉外专利授权补助),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二)程序
1.根据宁波市科技局提供的授权专利清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2.涉外授权专利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安排进行,需由企业填写《宁波市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创业投资
(一)对象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
(二)标准
投资一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低于最大股东。
(三)程序
市科技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初审同意后委托市工业投资公司调查论证,同财政局会审同意后以财政科技经费形式拨给市工业投资公司,由工业投资公司履行股东出资手续和后续管理责任。
(四)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采取股权转让、限期退出、企业上市、企业清算等方式。以股权转让和限期方式退出的,其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转让价格一般为本金和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企业上市的,择时退出。退出方式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种子资金
(一)对象
对未入选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主要支持创新团队的创业项目。
(二)标准
项目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先进、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好,创业者为全日制理工科本科学历,支持额度为20万元;创业者为全日制理工科硕士学历的,支持额度为30万元;创业者为全日制理工科博士学历的,支持额度为50万元。种子资金的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金。
(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业后可申请种子资金,填写《余姚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年受理。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企业在获取种子资金时须签订偿还承诺书,原则上3年内归还本金。市生产力从促进中心负责种子资金的后续管理。
六、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标准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日起计算,企业申请贴息之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标准,对成立5年内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按利息总额的30%补助,其它企业按利息总额的15%补助,一家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只享受一次。
(二)程序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在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登记证书;2.专利证书和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质押合同结束向银行支付利息后填报《余姚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书》、利息支付清单及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参照执行。
七、科技孵化器(加速器)
(一)认定标准
科技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房租补助
1.标准。经市科技局认可入驻的企业,其前三年实际租用面积的房租按一定比例补助给孵化器(加速器),城区每月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它区域每月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2.程序。孵化器(加速器)所有者提交企业名单、租用合同和《余姚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厂房租用补助申请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业绩奖励
1.标准。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加速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奖励20万元;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再奖励30万元。毕业企业必须落户在余姚。
2.程序。孵化器(加速器)提供毕业企业名单、上年销售收入等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八.其他奖励补助
1.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10万元。
3.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每项补助8万元。近两年申报且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关单位(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新产品补助不超过10只,同一系列产品无技术较大突破的视为一只新产品。
4.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作为其他顺序完成单位的减半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宁波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和4万元。
5.对新列入上级科技计划并要求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含大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补助。
6.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首次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补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150%加计扣除。
九、各项评选和认定
(一)市科技进步奖
设立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15个,每二年组织一次评选。
1.条件
①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②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③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④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2.程序
①申报单位提交《余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和其它证明材料;②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得分必须在600 分以上(满分1000 分);③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获奖候选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表彰。
(二)市科技创新推动奖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3000元。
1.条件
①在引进创新机构、创新项目、创新人才,激励创新热情、构建良好创新条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家和各级管理干部;②在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推进科技合作交流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及科学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新闻工作等社会各界人士。
2.程序
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填写《余姚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申报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批准表彰。
(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详见附件。
十、有关说明
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指增值税*20%(“营改增”增值税*80%)+企业所得税*32%+营业税*80%)〕,新注册 3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余科〔2012〕11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附件1:
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
1.条件
①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②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
(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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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2000≤销售收入<10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0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0000)×2%+340
|
340万元为累进基数
|
③近3年至少已拥有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发明专利视同6项实用新型专利)。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获得,专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④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⑤工程(技术)中心拥有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用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农业类和服务类企业25万元以上);
⑥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等制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
2.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 标 说 明
|
指标值
|
分值
|
评分
|
1
|
销售规模(10)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500
|
2
|
≥2000
|
4
|
≥5000
|
6
|
≥10000
|
10
|
2
|
销售成长(10)
|
上年度销售不足1亿元时,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
≥10
|
3
|
≥20
|
5
|
≥30
|
10
|
上年度销售超过1亿元时,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
≥5
|
3
|
≥10
|
5
|
≥15
|
10
|
3
|
研究开发人员
(10)
|
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人)
|
≥10
|
2
|
≥20
|
4
|
≥30
|
6
|
≥40
|
10
|
4
|
研究开发设备
(15)
|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农业和服务类企业各档原值减半)
|
≥50
|
3
|
≥100
|
6
|
≥200
|
10
|
≥300
|
15
|
5
|
研究开发经费
(15)
|
超出最低指标要求的比例(%)
|
≥5%
|
3
|
≥10%
|
6
|
≥15%
|
10
|
≥20%
|
15
|
6
|
知识产权(20)
|
近3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件)(一件发明专利等同于6件实用新型专利)
|
≥2
|
2
|
≥4
|
4
|
≥6
|
8
|
≥8
|
14
|
≥10
|
20
|
7
|
管理制度(5)
|
具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
|
一般
|
2
|
较好
|
5
|
8
|
产学研合作(10)
|
产学研合作机制及其成效
|
一般
|
5
|
较好
|
10
|
9
|
申报材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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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佐证资料全面性、准确性
|
一般
|
2
|
较好
|
5
|
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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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程序
①企业于3月份提交《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实地核查和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基础上择优认定。
附件2:
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1.条件
①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专利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和相关激励机制;②企业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或技术研发费投入300万元以上;③近二年授权专利总数达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件以上;④近二年内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指被投诉并经专利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的);⑤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程度高,专利技术实施率90%以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2.材料
①《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②企业专利工作总结: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保护情况、专利实施、产出及效益情况;③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成立知识产权(专利)机构文件和工作制度复印件、近二年授权专利清单(附证书复印件)、已申请未授权专利清单(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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