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2010年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文件精神,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做大做强总部经济
生产基地在外或部分在外,研发、营销、财务结算等在本区的企业;就地实行“退二进三”,建造总部大楼的企业;区域内异地建造总部大楼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企一策”政策享受。
2.加快发展都市产业
企业二、三产业分离次年起三年内,新增区级财力部分,按贡献度给予适当奖励。利用厂区内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免征城建配套费;被认定为区重点都市产业园、都市产业集聚楼宇的,按贡献度给予5-10万元奖励。
3.完善核心商圈业态布局
鼓励发展海曙区西部商业副中心,在此区域建设商业综合体,且经区政府认定商业、商务综合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在本区新开设的连锁门店,营业面积达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每开设1家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奖励。总部在本区的老字号企业在本区新设立连锁门店,每开设1家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控股、收购等方式恢复老字号经营,且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奖励。
获市、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街道2万元、4万元奖励;获区、市级专业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街道2万元、4万元奖励;获市级“社会资源访问点”、“休闲旅游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万元、10万元奖励。旅行企业开辟都市旅游专线,常规线路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4.完善现代营销体系
商贸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各类营销推广活动,且被评为区级年度“五佳促销活动”的商贸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登记设立网上市场的企业(领取省电信ICP许可证和工商市场名称登记证),一次性给予1-2万元补助;网上营销额达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拨号注册用户上网信息费和服务器租用费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5.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
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市、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市、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6.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
信用担保机构经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批准,取得《运营备案证》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获评区优秀信用担保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中小企业上年末贷款余额0.5-1%的风险补偿金;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实现买壳上市或引进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达5000万元—2亿元,且80%以上用于本区再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2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扶持发展广告创意等文化产业
获市、省、国家级文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市、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市、省、国家级“五个一”工程奖等常设性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4—20万元奖励。
当年被新评为国家广告二级以上资质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且缴税达18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省广告信用A、AA、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0.3万元、1万元、1.5万元奖励。入选省、国家级“百强”广告创意产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二、全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9.推动外贸恢复性增长
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达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且外贸流通企业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生产企业达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奖励。
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年度进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外贸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的给予支出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经批准对年度在境外设立加工贸易、资源开发、研发设计等机构的企业奖励5万元,且对中方投资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再奖励2万元、5万元。当年在境外设立一般贸易企业的奖励3万元,设立办事处的奖励1万元。
年度新获得外经经营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完成境外承包工程或境外资源开发营业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与国际知名商贸旅游企业进行资本、品牌授权合作,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全免和展务综合费补助,其中境外亚洲地区1万元/标摊,其他国家和地区2万元/标摊。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企业从其他渠道获得广交会摊位,按规定申报并经核实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企业进驻各地宁波名品直销中心的,给予参展人员费1万元/个展位补助,展位装修费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0.1万元/平方米;新参加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常年展的,给予0.5万元/标摊补助。广告创意、数字动漫、演艺娱乐等企业参展中国广告节、动漫节及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
12.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外包
经认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根据其开展的年离岸外包业务总额进行奖励(不含嵌入式软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业务额达500万元或离岸业务额达200万美元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服务外包企业离、在岸业务经营业绩分列全区前三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省、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13.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14.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幅达15%、30%的,分别给予2—4万元、3—6万元奖励,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减半执行。
15.鼓励零售、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零售企业在本区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16.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省外产值2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且缴纳税收达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二级升一级的,专业承包给予5万元奖励,总承包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由乙级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区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各前5位的,分别授予企业和经营者“海曙区年度突出贡献企业”、“海曙区年度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给予经营者5万元奖励。获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商贸流通前10强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
建筑业企业获区级“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获“钱江杯奖”、“鲁班奖”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参建施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申报通过省、国家级工法(第一、二作者)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促进提升发展
18.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总投资达200万元、且技术设备投资占70%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2-4%的补助;总投资达30万元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投入),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19.鼓励发展软件产业
软件企业新获市、国家级重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新通过CMMI二级、三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年度系统集成收入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
20.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及科技研发
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产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再奖励10万元。获市、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获区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10万元奖励。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奖励0.5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0.5万元。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及国家火炬、国家星火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经认定后的企业与科研院所科技合作项目,按合作项目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获市知名、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市、省、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市、省、国家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6万元奖励。获市、省、国家级名牌商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获市长质量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2.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
获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1万元奖励;获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根据国家和地区分别给予0.5-3万元奖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专利按一件计;发明专利实行产业化,且年产值达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当年被新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级(AA级)、省级(A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奖励。
企业参与或主持制、修订市、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或主持制、修订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参与认证
企业获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5.积极鼓励人才培养
企业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指令性省内、外人才招聘活动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由区经济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免培训费。外贸企业推荐在职员工参加区、市级外经贸培训班,并获得岗位证书的,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助。
26.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业
留学人员在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携带先进技术项目来本区创业,产业化前景较好,且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经评审,给予创业资金补助:技术项目属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给予10万元补助;属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给予20万元补助;属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给予35万元补助;属国际领先的,给予50万元补助。条件相当的高校毕业生来本区创办企业,经批准后参照执行。
六、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的补助奖励项目,获得市级补助奖励后,区财政在企业实际贡献内给予配套;政策一年一申报,企业当年所享受补助及市补助配套总额不超过当年对本区实际贡献(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和专利等产业导向性强的项目除外),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再享受其他专项补助。如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小于可获得的补助额,按如下顺序兑现:市级补助配套、区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补助。
(二)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申报项目必须属实。若违反,不享受当年度优惠政策。
(三)申报程序为企业申请、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集体审定,公开、公平、公正操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意见宣传、解释及实施细则制定工作。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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