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市场导报第6版经济法庭栏目刊发钱航律师文章,链接如下 http://www.zjscdb.com/detail.php?newsid=120253,钱航律师目前担任市场导报经济法庭栏目法律顾问。
木地板装饰纸外观侵权?巧用策略成功胜诉
已有179次阅读发布时间:2013-08-19字号:小 中 大
本期嘉宾: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钱航律师
案例简介
江苏阿里斯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木地板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的综合型企业。2012年12月17日,阿里斯木业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称其生产、销售的一款木地板涉嫌侵犯嘉兴某公司的装饰纸外观设计专利,并主张侵权赔偿高达30余万元。
被告积极应诉,委托律师承办此案。应诉期间,律师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原告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现场详细比对,最终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被告靠自身以及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成功胜诉。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是被诉侵权企业针对原告诉讼主张,如何运用诉讼策略积极应诉。我国对于外观设计的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发证。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专利诉讼期间,被告在答辩期间对原告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是惯常的诉讼策略。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事实的证据保全往往是案件的核心和关键。公证作为有效的保全手段,是权利人有效维权的有利工具。同时,专利代理人或者职业律师作为委托方,应该对于公证的程序和手段予以熟悉和了解,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关键点和注意事宜了然于胸,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本案中,公证购买的地板数量较大,大部分的地板不涉及侵权,只有少部分地板涉及侵权比对。公证处在封存地板的时候,将与其专利权无关的地板进行了封存,而对涉嫌侵权的地板却未加封存,导致原告的核心证据无效而选择撤诉,严格意义上讲,权利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而产生的损失。
来源:市场导报 编辑:潘锋
发布:宁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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