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以往申请欧洲专利,在授权后需要在特定的成员国进行生效,转化成各个独立的国家专利;在各个成员国生效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翻译(当然伦敦协议成员国例外)。2011年6月,欧盟理事会决定同意以下实现“增强合作框架”的两项条例草案建议稿:
1、单一专利的保护,欧盟条例第1257/2012号;
2、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欧盟条例第1260/2012号;
上述两条条例已于2013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但是,上述两项条例只有在2014年1月1日或在《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生
效之后才能适用。
Unitary Patent,翻译为单一专利(又有译为统一专利),其:
1、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授权的欧洲专利;
2、依照专利所有人的请求,在加入单一专利保护体系的25个欧盟成员国(不含意大利、西班牙)地域内授予该欧洲专利单一效力。
二、主要的特点如下:
单一专利与其他的普通国家专利、以及目前的欧洲专利共存。
单一专利与其他的普通国家专利、以及目前的欧洲专利共存。
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各种形式的欧洲专利及单一专利的组合,例如:
1、单一专利,针对已加入单一专利保护体系的欧盟成员国(除意大利、西班牙);
2、 欧洲专利,针对单一专利保护体系之外的EPC缔约国(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土耳其、挪威、冰岛等)
三、关于翻译
1、沿用目前基于欧专局三门官方语言(即,英法德)的体系;
2、过渡期内,专利权人应当在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同时提交翻译文本。欧专局将负责监控这类翻译文本。
3、过渡期结束,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如果专利权利人请求了单一专利,则不再要求提交人工翻译。由高质量的机器翻译来提供关于该专利的内容信息。
4、在专利诉讼的法院程序中: 必须提交授权后的单一专利的全文翻译文本(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官方语
言,属地、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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