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商标注册指南
一、概要
1、科威特商标法律包括1961年1月23日生效的第2号商业法典第1部第2章、同年3月5日颁布的执行条例、1962年的第7号修正法案以及1995年1月生效的专门规定服务商标保护的政府令。由于科威特法院并未执行1958年11月生效的科威特专利、外观及商标条例,所以直接促成了前述第2号商业法典的颁布。
2、科威特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的原则。
3、在科威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联合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4、科威特商品分类基本与商品国际分类标准相同,商品类别共33个类别,其中第32类“啤酒”上不接受商标注册,第33类则整个被删除,第34类被移至第33类,此外,第29类的猪肉及其相关制品也不得注册。在科威特,一个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
二、申请人资格
在科威特,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先申请人。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要文件
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为一件申请,对于每件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委托书1份,须经科威特领事馆认证。
2、申请书1份,须标明申请人的全称、职业、业务类型、国籍、商号及地址;如果申请人是企业,则须标明其名称、地址及经营目的。
3、电版一块,尺寸不大于5cm x 5cm。
4、商标图样20张,必须同本国或外国商标注册证上图样完全一样。
5、经过认证的申请人本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审查
科威特的商标主管部门是商标注册局。注册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注册官拒绝注册或有条件接受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如果申请人没有在30天内提出上诉的,或者未满足注册官附加的条件的,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三)公告
如果注册官决定接受该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将被连续刊登在三期官方公告上。
(四)异议
自商标最后一期公告日后30天内,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以对该商标提出书面异议。
(五)注册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对其拥有独占权。如果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之日对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其间并没有任何针对其的成功有效诉讼的话,则其商标权便具有无可争议性。
四、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到期的最后一年里提出,并在到期日之后仍有3个月宽限期,但必须交纳一定罚款。逾期注册即告失效。
五、转让和许可
商标必须连同其相关的商业信誉一并进行转让、抵押或扣押。如果商标构成商业中的关键部分,则除非有相反的协议规定,否则该业务的转让必须包括转让人所注册的商标。
六、撤销
如果商标没有在5年内正式使用过,则法院可以应任何利益相关人的请求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商标所有人有合理理由证明其不使用商标的情形除外。商标注册被撤销后3年内,任何他人均不得在相同商品上注册该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