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商标注册指南
一、概要
1、塞舌尔商标法由1977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组成。1991年4月1日颁布并于1992年生效的商标法修正案接受服务商标注册,并废除了B薄注册。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则。
3、可注册商标包括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等。
4、塞舌尔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此外在加入《海牙公约》后还废除了国外公共文件必须认证的规定。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申请所需要文件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符合符合规定的申请书;
2、经公证的或盖有正式公司印章的代理委托书;
3、商标图样10份;
4、电版或其他官方所要求的广告样式。
三、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1、注册有效期自申请日起7年(根据国际协议或英联邦协定)。
2、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应在最后注册有效期截止日前6个月内提出,但是截止日后1个月宽限期内也可提出。未办理续展的商标,将从注册簿上删除,但在随后12个月内根据注册官的决定仍可恢复。
3、商标未续展而被删除之后的12个月内,仍被视为已注册商标来进行检索
四、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以随同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同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注册。如果一个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同时被同一所有人在相同业务中的相同商品使用,则该未注册商标也可被转让。未连带商誉的转让必须在其签署后的6个月内公告,可有3个月宽限期。转让所需文件为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和所有权证的公证件。
(二)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备案为商标的使用人,但防御商标除外。许可使用人符合许可条件的使用应被视为注册所有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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