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商标注册指南
一、概要
肯尼亚最早的商标法生效于1957年1月1日,现行的商标法是1994年以第5号令颁布的修改的商标法.在肯尼亚,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别提交。
肯尼亚于1998年3月26日成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1998年6月26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肯尼亚生效。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
2、锌版一块,用于制作商标公告;
3、8张商标黑白图样,若是彩色商标,需提供同样数量的彩色商标图样;
4、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一份。该文件需办公证手续。若该文件是非英文书写的,则需提交相应的英译文。
(二)、审查
在肯尼亚,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4天内补齐所缺,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三)、公告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刊登在官方商标公告上。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自商标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一式2份,阐明异议理由。
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裁定。
(五)、上诉
申请人若对商标审查官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服,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
(六)、注册
商标审查官对在商标公告期内未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颁发商标注册证。
三、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第一次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自申请日起算起。以后的每一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限期均为14年。
(二)、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要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向官方提交。商标续展所需的文件是:委托书一份,由商标所有人签署。商标续展可有1个月的宽展期,但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四、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和转让
(一)、使用
商标在取得注册后的5年之内必须在商标中实际使用。
(二)、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有权代表许可人参与侵权诉讼活动。
使用许可所需要文件: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使用许可协议一份。
(三)、转让
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信誉一并转让给他人。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不转让其企业的信誉。
商标转让必须向官方登记备案。
商标转让可以将其注册的商品全部转让,也可以只转让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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